岳塘新闻网1月2日讯(通讯员:刘倩)为深入贯彻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,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,12月28日,岳塘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,判决被告人某石材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,判处罚金五万元;被告人尹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五个月。
自诉人张某母亲冯某某步行至某商铺门口时,被外墙施工的脚手架钢管击中头部导致当场昏迷,经司法鉴定认定构成一级伤残(系植物人)。后经岳塘法院依法审理,判决某石材公司赔偿冯某某各项损失130余万元(已付24.5万元);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(已付8.5万元)。此后,冯某某又因后续治疗费用提起了两次损害赔偿民事诉讼。
张某家庭因此次事故遭受重大打击,且为给母亲治病早已债台高筑。然而,某石材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,上述三个生效民事判决先后进入执行程序。执行期间,冯某某因治疗无效死亡。被告人尹某某系该石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岳塘法院拟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执行措施时,因尹某某身体问题,拘留所不予收拘。此后,经执行人员调查发现,该石材有限公司采用搬离原厂址、借用尹某某的妻子个人账户收支款项继续经营等方式逃避执行,致使前述三个民事判决无法执行,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。
待多方联动取证,掌握充分证据后,岳塘法院执行干警于12月11日清晨将尹某某拘传至法院,公安机关对其执行逮捕。该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后,被告人尹某某积极承认错误,并联系家属向自诉人张某支付了25.8万元执行款,获得了张某的谅解,张某同意对尹某某适用缓刑。最终,经依法审理,岳塘法院对被告人石材有限公司、尹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、裁定的行为作出了如上所述判决。
责编:于杨
来源:岳塘新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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